{"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0-12-29-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0-12-29-修正","順序":12,"條號":"第九條","內容":"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但土地、個人與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具、營利事業辦公室使用之傢具、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增益，不包括在內。","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0-12-29-修正:1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