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0-12-29-修正:12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0-12-29-修正","順序":124,"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有左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n　　一、扣繳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不依限或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清冊者。\n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逾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或社員之股利或盈餘者。\n　　三、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比例分配者。\n　　四、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者。\n　　五、倉庫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者。\n　　六、公會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不依規定報告會員名冊者。","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0-12-29-修正:12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