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0-12-29-修正:12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0-12-29-修正","順序":128,"條號":"第一百十條","內容":"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n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n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經查明情節重大者，除依前兩項規定加處罰鍰外，並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0-12-29-修正:128","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