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0-12-29-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0-12-29-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凡自由捐贈，與業務無關，或非維持其商業地位或商譽所必要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舉辦公益、慈善、文化、教育、及直接並積極於國家有益之事業，其捐贈取得確實證據，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n　　一、經政府核准者。\n　　二、經合於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團體決議者。\n　　前項捐贈，除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者外，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為限。","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0-12-29-修正: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