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0-12-29-修正:8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0-12-29-修正","順序":85,"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兩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n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並依法免予繳納暫繳稅款者，免辦結算申報。但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扣繳稅款，申請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0-12-29-修正:8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