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1-12-28-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1-12-28-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一條之一","內容":"凡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其數額不超過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者，准在當年度減除；超過當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者，得遞延在以後年度內減除，每年減除數額仍以不超過各該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為限。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仍應按固定資產折舊。","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1-12-28-修正:41","立法理由":"工業發展過程中，研究實驗費用為必要費用，故仿照其他國家制度，明文規定處理辦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