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2-12-30-修正:13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2-12-30-修正","順序":135,"條號":"第一百零七條之一","內容":"營利事業或個人違反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拒絕稽徵機關之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及文件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得連續處罰。","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2-12-30-修正:135","立法理由":"現行稅法對於稽徵機關因調查所得稅，要求公私企業或個人提供課稅資料時，經常遭受拒絕，稅法又乏處罰之規定，執行諸多困難，爰予修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