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2-12-30-修正:8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2-12-30-修正","順序":87,"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左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兩條之規定：\n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n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係選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按次扣繳，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n　　三、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n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者。","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2-12-30-修正:87","立法理由":"刪除「或」字，蓋依本法第三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有營業代理人者，即應辦理結算申報，預估申報似亦不應除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