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3-12-28-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3-12-28-修正","順序":10,"條號":"第七條","內容":"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n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n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n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所滿一年以上者。\n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三種：\n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及居所者。\n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不滿一年者。\n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但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n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n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3-12-28-修正:1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