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3-12-28-修正:11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3-12-28-修正","順序":112,"條號":"第八十八條","內容":"納稅義務人有左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n　　一、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合夥人之盈餘，及獨資組織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之營利所得。\n　　二、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及執行業務者之報酬。\n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經選定以其每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為所得額計算方法者；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n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n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呈准行政院發布實施。","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3-12-28-修正:112","立法理由":"關於防杜公司藉不分配盈餘規避稅負問題，已併同第七十六條之一予以修正改進，第二項預扣辦法擬採納各界建議予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2-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