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3-12-28-修正:14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3-12-28-修正","順序":140,"條號":"第一百十一條","內容":"幫助或教唆納稅義務人逃稅者，得移送法院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為稅務人員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　　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主辦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私人機構、團體、事業未履行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義務者，處該團體或事業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其累犯者，應加重其處罰；幫助他人逃稅者，並應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負責人。","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3-12-28-修正:14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8-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