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3-12-28-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3-12-28-修正","順序":91,"條號":"第七十一條之一","內容":"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n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n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3-12-28-修正:91","立法理由":"遺囑管理人係遺產管理人之誤，爰予修正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