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3-12-28-修正:9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3-12-28-修正","順序":92,"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第七十一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四月三十日。如係公司組織，得延長至五月十五日；如係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延長至五月三十日。\n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n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3-12-28-修正:92","立法理由":"遺囑管理人係遺產管理人之誤，爰予修正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