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4-12-17-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4-12-17-修正","順序":60,"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n　　前項成本得按資產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實際成本，或用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平均、簡單平均等方法計得之成本。但採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前項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n　　前項各種計算方法之採用，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其因正當理由，須變換原採用之計算方法者亦同，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4-12-17-修正:6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