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7-01-21-修正:126"],"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7-01-21-修正","順序":126,"條號":"第一百零二條","內容":"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　　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　　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本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7-01-21-修正:126","立法理由":"規定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委託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以促進稅務簽證制度之推行。\n　　規定營利事業委託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得比照享受採用藍色申報書者得享受之各項獎勵待遇，以示鼓勵。","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2-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