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7-01-21-修正:14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7-01-21-修正","順序":145,"條號":"第一百十八條","內容":"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請、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其為會計師者核轉經濟部依法懲戒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7-01-21-修正:14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