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9-01-09-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9-01-09-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一條之一","內容":"凡生產事業為改進本事業之生產技術或為發展新產品、新生產技術而支付之研究、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減除；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仍應按固定資產折舊。","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9-01-09-修正:44","立法理由":"為鼓勵生產事業研究發展，促進生產技術之改進，特將研究實驗費用列支標準放寬。\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