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9-03-23-修正:15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9-03-23-修正","順序":159,"條號":"第一百二十五條","內容":"納稅義務人對於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自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未經密告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個案調查之案件，免依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處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9-03-23-修正:159","立法理由":"一、本條係五十二年本法修正時所訂定，早已失效，自應重加修正。\n　　二、納稅義務人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除已經人密告檢舉或已經稽徵機關進行個案調查者外，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自宜經常加以鼓勵。","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9-01-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