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9-03-23-修正:5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9-03-23-修正","順序":53,"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n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但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書報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n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但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n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點五為限。但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十為限。\n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但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三百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六為限。\n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9-03-23-修正:53","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社會革新運動，爰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交際應酬費用列支標準酌予降低。\n　　二、至原第一項各款有關藍色申報書之規定，爰移併於第二項，並降低列支金額標準。\n　　三、第二項係由第一項各款但書移併，並降低列支標準。\n　　四、配合前兩項之修正，爰將原第一項第五款，改列為第三項。\n　　五、第四項係配合前三項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