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79-06-05-修正:10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79-06-05-修正","順序":103,"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逾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n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使用簡易申報書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逾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納稅義務人不得提出異議；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13:01513:1979-06-05-修正:103","立法理由":"為配合第一百一十五條之刪除，爰將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修正為「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9-01-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