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82-12-28-修正:10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82-12-28-修正","順序":107,"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n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n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提出異議；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法條編號":"01513:01513:1982-12-28-修正:107","立法理由":"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納稅義務人原不僅限於營利事業如執行業務者亦應包括在內，為配合本條文第一、二項之規定，爰予修正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字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