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82-12-28-修正:13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82-12-28-修正","順序":137,"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有左列各款事項者，除由該管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補記外，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n　　一、（刪除）\n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合作社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逾期不申報應分配或已分配與股東或社員之股利或盈餘者。\n　　三、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者。\n　　四、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九十條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詳細記帳者。\n　　五、倉庫負責人，違反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將規定事項報告者。\n　　六、公會負責人，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依規定報告會員名冊者。","法條編號":"01513:01513:1982-12-28-修正:137","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一款爰將扣繳義務人之處罰統一規定於第一百一十四條，故本條第一款刪除。\n　　第一項第二、三、四、五、六款，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