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82-12-28-修正:13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82-12-28-修正","順序":138,"條號":"第一百零七條","內容":"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n　　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五百元以下之罰鍰。","法條編號":"01513:01513:1982-12-28-修正:138","立法理由":"本條文第三項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重複，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0-12-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