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82-12-28-修正:14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82-12-28-修正","順序":149,"條號":"第一百十六條","內容":"本章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由稽徵機關核定填發核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受處分人；如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n　　前項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通知受處分人於十日內繳納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82-12-28-修正:149","立法理由":"本條第三項關於滯報金等行政救濟之事項在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已有規定，又本法第八十二條已刪除，爰配合刪除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