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82-12-28-修正:9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82-12-28-修正","順序":91,"條號":"第七十一條","內容":"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兩個月內，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及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n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同居受扶養親屬之寬減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暫繳或扣繳稅款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法條編號":"01513:01513:1982-12-28-修正:91","立法理由":"依照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既係採分離課稅辦法，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則其扣繳之稅額自不得抵繳個人應納之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爰於本條第一項加以規定，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