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84-12-26-修正:8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84-12-26-修正","順序":84,"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左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兩條之規定：\n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n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n　　三、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n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n　　五、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半數以上已扣繳所得稅款，並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者。","法條編號":"01513:01513:1984-12-26-修正:84","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第二十五條及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一修正本條第二款。\n　　二、部分執行業務者大部業務收入已扣繳稅款，無須再辦暫繳，爰增訂第五款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9-01-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