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87-12-24-修正:13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87-12-24-修正","順序":133,"條號":"第一百零四條","內容":"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逾期不申請登記、註銷、或變更登記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外，並應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其非屬於解散、廢止、註銷之申請，並得停止其營業。","法條編號":"01513:01513:1987-12-24-修正:13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