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93-01-18-修正:9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93-01-18-修正","順序":94,"條號":"第七十三條之一","內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放款之利息，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就其利息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法條編號":"01513:01513:1993-01-18-修正:94","立法理由":"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我國境內放款之利息，其徵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上項利息除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暨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者外，仍應依法課稅。為簡化稽徵程序，爰對其應依法課稅之利息部分，參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三項末段規定增列由各該分行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就其利息收入總額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4-12-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