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93-07-09-修正: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93-07-09-修正","順序":9,"條號":"第五條之一","內容":"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n　　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法條編號":"01513:01513:1993-07-09-修正:9","立法理由":"一、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負擔，爰參照第五條有關免稅額調整之方式，明定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調整，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計算調整。\n　　二、為加強立法院對行政院之監督權，爰增列第二項條文。每三年評估一次，並配合立委任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93-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