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95-01-12-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95-01-12-修正","順序":2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營利事業之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格式，將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種類、資本額、股東、合夥人或資本主與其出資額等，及其有關徵稅事項，申報當地該管稽徵機關登記。","法條編號":"01513:01513:1995-01-12-修正:28","立法理由":"為簡化營業登記手續，臺灣地區已實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採依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為求本法之規定與營業稅法一致，爰予修訂，以利實施。","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2-12-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