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97-12-26-修正:172"],"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97-12-26-修正","順序":172,"條號":"第一百十五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1997-12-26-修正:172","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等規定之核課期間，徵收期間及期間之計算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等已有規定。\n　　二、本條第二項有關利息、罰鍰、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滯納金等徵收期間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前段，已有準用同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關稅捐徵收期間之規定。\n　　三、本條第三項前段有關「或有同條第三項所稱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處罰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已有明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9-01-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