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98-05-28-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98-05-28-修正","順序":70,"條號":"第五十一條之一","內容":"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n　　前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本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法條編號":"01513:01513:1998-05-28-修正:70","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改善社會風氣，對營利事業購用價格昂貴豪華型小客車宜加以限制，爰增訂本條規定其折舊成本，不得超過一定標準，超過一定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准計提折舊費用。其限制之金額標準，則授權財政部，衡酌實際情況訂定，俾資適應。\n　　二、第一項所定限制折舊方法，不適用於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其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有關收益或損失之計算，宜仍以其實際成本按規定正常折舊方式計提折舊後之餘額為準，爰設第二項予以明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9-06-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