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1999-01-14-修正:12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1999-01-14-修正","順序":129,"條號":"第八十八條","內容":"納稅義務人有左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n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n　　二、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n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n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n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1999-01-14-修正:129","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第十四條第一項增訂退職所得，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退職所得納入扣繳範圍，以掌握稅源，並減輕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納稅款之負擔。\n　　二、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98-05-2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