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0-12-15-修正:17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0-12-15-修正","順序":175,"條號":"第一百十七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0-12-15-修正:175","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又本條第二項免於移罰之金額標準，已依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另訂於減免標準中，爰將本條全條刪除，以資配合。","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93-07-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