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0-12-15-修正:9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0-12-15-修正","順序":99,"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暫繳稅款繳款收據，一併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0-12-15-修正:99","立法理由":"一、營利事業之暫繳方式採用試算暫繳者不多；而預估暫繳因預估不易，徵納雙方均感困擾。為改進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制度之缺點及簡化手續，爰參照其他國家暫繳申報之制度，明定營利事業以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以資簡化。\n　　二、目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僅執行業務者尚需辦理暫繳，但絕大多數執行業務者之收入已被扣繳，為簡化納稅手續並減少繳納雙方之困擾，爰廢除綜合所得稅暫繳制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9-12-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