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1-05-29-修正:10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1-05-29-修正","順序":107,"條號":"第六十九條","內容":"左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兩條之規定：\n　　一、（刪除）\n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n　　三、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n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n　　五、（刪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1-05-29-修正:107","立法理由":"配合第六十七條修正刪除綜合所得稅之暫繳制度，刪除第一款、第五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9-12-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