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1-05-29-修正:120"],"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1-05-29-修正","順序":120,"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左列規定使用之：\n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或簡易申報書者外，適用之。\n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n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及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　　三、簡易申報書：小規模營利事業適用之。\n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及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範圍，由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1-05-29-修正:120","立法理由":"原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區分為綜甲、綜乙兩種，實務上難予嚴格執行。為方便多數納稅義務人填報，爰修正第二項訂定「簡式申報書」乙種，供所得種類、筆數少，且扣抵項目採用標準扣除額者使用，以資簡化，其餘之納稅義務人則訂定「一般申報書」，供其使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9-12-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