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1-05-29-修正:4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1-05-29-修正","順序":45,"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n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1-05-29-修正:45","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關於個人短期票券利息分離課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