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1-05-29-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1-05-29-修正","順序":75,"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上項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n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汙染或空氣汙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n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1-05-29-修正:75","立法理由":"第一項刪「本法」二字。\n　　水污染及空氣污染，對國民健康影響至大。為積極鼓勵一般營利事業設置有關各種防止水污染及空氣污染等設置，以應需要。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