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2-01-08-修正:7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2-01-08-修正","順序":79,"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固定資產在採用平均法折舊時，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先從成本中減除殘價，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n　　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如無殘價者，以最後一年度折足成本原額為合度。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2-01-08-修正:7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63-01-1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