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2-12-27-修正:11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2-12-27-修正","順序":111,"條號":"第七十一條之一","內容":"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n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n　　合於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七十一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2-12-27-修正:111","立法理由":"第一項：死亡人遺有配偶者，自可於年終時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無須於死亡時辦理申報，爰增訂但書予以明定。\n　　第二項：個人離境縱已廢止我國內之住居所而取得非居住者之身份，但在我國境內如有配偶者，仍應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合併其配偶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爰於第二項增訂但書予以明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7-01-2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