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3-06-06-修正:11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3-06-06-修正","順序":119,"條號":"第七十六條之一","內容":"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者，應於次一營業年度內，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增資後未分配盈餘保留數，以不超過本次增資後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為限；其未依規定辦理增資者，稽徵機關應以其全部累積未分配之盈餘，按每股份之應分配數歸戶，並依實際歸戶年度稅率，課徵所得稅。\n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除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外，其由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並應予以減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3-06-06-修正:11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所稱未分配盈餘，係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同時考量本條係對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強制歸戶之規定，故其減除項目應包括由以往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在內，爰規定應予以減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97-12-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