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5-12-06-修正:113"],"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5-12-06-修正","順序":113,"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n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本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5-12-06-修正:113","立法理由":"第一項文字配合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修正。\n　　第二項已移列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故予刪除。\n　　第四項文字配合第八十八條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72-12-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