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6-05-05-修正:14"],"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6-05-05-修正","順序":14,"條號":"第五條","內容":"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n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n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n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n　　三、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n　　四、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n　　五、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n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n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n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n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n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n　　三、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6-05-05-修正:14","立法理由":"一、為減輕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爰將免稅額提高新臺幣一萬元。\n　　二、刪除所得稅免稅額、課稅級距及稅率逐年制定之規定，並於本法中予以明定，以簡化行政及立法部門之工作負荷。\n　　三、為健全稅制，避免物價上漲而加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稅負，並使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調整制度化，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之調整方式，選採「消費者物價指數」作為調整指標。\n　　四、明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公告之時間、負責公告之機關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依據。\n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稅，不採物價指數連動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91-12-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