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6-05-05-修正:17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6-05-05-修正","順序":179,"條號":"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內容":"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時為止。","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6-05-05-修正:17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訂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記載之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97-12-2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