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6-05-05-修正:3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6-05-05-修正","順序":37,"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6-05-05-修正:37","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已明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又為配合未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財政部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授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營業登記規則」，為免重複立法，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