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6-05-05-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6-05-05-修正","順序":61,"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6-05-05-修正:61","立法理由":"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及促進稅制公平合理，爰參照其他國家之制度並參酌稅捐核課期間及憑證保存年限之規定，將但書規定得扣除之「前三年」虧損放寬為「前五年」虧損。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機取巧，同時修正但書規定於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始可適用，以資周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9-12-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