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6-05-26-修正:128"],"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6-05-26-修正","順序":128,"條號":"第八十三條","內容":"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n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n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6-05-26-修正:128","立法理由":"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將第二項「不得提出異議」之規定予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1989-12-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