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7-06-14-修正:137"],"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7-06-14-修正","順序":137,"條號":"第八十九條之一","內容":"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三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n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開具扣繳憑單時，應以前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為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受託人應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n　　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就其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計算之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但該受益人之前項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n　　第三條之四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7-06-14-修正:13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簡化扣繳作業，第一項明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以受託人為扣繳對象辦理扣繳，並規定其給付符合一定標準之公益信託、共同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得免辦理扣繳。\n　　三、第二項明定受託人應將所得給付人依第一項規定扣繳之稅款，按受益人各類所得之受益比例計算屬於各受益人之扣繳稅款，受益人並得將該項扣繳稅款自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n　　四、第三項明定受託人於給付信託利益予該等受益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但依第二項規定計算屬於該受益人之扣繳稅款得抵繳其應扣繳稅款。\n　　五、為掌握稅源及課稅資料，第四項責成符合一定標準之公益信託、共同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人負扣繳義務，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扣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01-05-2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