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513:01513:2009-03-31-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513","法律編號:str":"所得稅法","版本編號":"01513:2009-03-31-修正","順序":3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513:01513:2009-03-31-修正:39","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已明定營業人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又為配合未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財政部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授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營業登記規則」，為免重複立法，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513:2006-05-0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